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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法理学

发表时间:2014/5/29 15:54: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第四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2013年大纲对照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

****的概念 法与****的一般关系(****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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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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