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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记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复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注意重点国家司法考试条文和重点内容。本节进行了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希望考生抓住本节所列的几个侧重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考试当中是个小法,在我国的整个国家司法考试体系当中其所占的地位似乎微不足道,但是它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有关,由于消费者权益引起的几个大案件都非常轰动,特别是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是贾国宇伤害案,再一个就是王海的打假行为,然后就是东芝事件、三菱越野车事件和奔驰车事件等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所以轰动性很大的,下面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产生的消费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国家司法考试规范的总称。

(二)《消法》的特征

1.《消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向消费者倾斜。《消法》在咱们国家整个立法体系当中,首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其他任何国家司法考试都没有的,只有《消法》有,就是《消法》第49条的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咱们国家首次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表述上并没有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它规定了一个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在《产品质量法》里也有,这个被法学者和立法者称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法院也是根据这个规定给消费者做出了精神赔偿的判决,比如海淀法院在贾国雨伤害案的判决中判给消费者的27万人民币,其中一大部分是精神赔偿,所以《消法》第一个特征,是典型的向消费者倾斜。

2.《消法》在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的同时,又在实际规定中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3.鼓励全社会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消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消法》第2条、第3条和第54条所规定的三个适用范围:第一个适用范围是《消法》第3条规定,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消费者消费角度来讲的;第二适应范围是《消法》第3条,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经营者角度来讲的;第三个适用范围是《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消法》的特殊的适用范围,因为《消法》开宗名义地规定,这里所指的消费只是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但是第54条规定,说农民的生产消费参照本法执行,就是说《消法》也调整一部分因生产消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它限定的范围,极其有限,首先主体必须是农民,但不是所有农民的行为都受消法的调整,只是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那就是说一个农民他如果所实施的消费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消费,不受《消法》调整。这里强调农民的生产消费只限于直接的农业生产,这里一定要强调,比如说农民购买使用种籽、农机、化肥、农膜,这些都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这样的才适用于消法,这个范围很特殊,也很有限。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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