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变点45

发表时间:2014/1/26 11:56: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刑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原法第33 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按照此规定,旧法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新法第33条增加第3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变化: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

解读:

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往往无法行使,因此,常常由其家属代为委托,然后得到被告人同意和确认即可,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近亲属的委托权,此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察方式:

仅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同学们需要注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才有委托权,其他情况仍然不可独立委托。

编辑推荐: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法条变点汇总

更多关注: 考试教材 在线模考 报考指南 历年真题

(责任编辑:lqh)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