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第二卷考察的科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我们将对2008年试卷二中各个部门法的考试情况逐个进行分析。
一、刑法
从整体上看,2008年司法考试中刑法部分与过去几年相比变化不大:从命题方式上看,考查的方式依然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从分值分布上来看,与07年相差也不大(除了25分的选做题);
年份 | 单选 | 多选 | 不定项 | 案例 | 论述 | 合计 |
07 | 20 | 30 | 8 | 22 |
| 80 |
08 | 20 | 30 | 8 | 20 | 选作题25分) | 78(103) |
具体分析来看,2008年刑法卷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重者恒重
这是司法考试的黄金定律,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问题重复出现的频率是很高的,有的问题每年都会出现,甚至不出现反而成为反常现象,有的考点不仅每年出现,在某一年的试卷中也会多次出现。2008年刑法部分就遵循了上述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从总则来看,历年频繁出现的考点如刑法的解释、犯罪故意、因果关系、共同犯罪、正当防卫、刑事责任年龄、假释、罪数问题、犯罪未完成形态等知识点在今年的考试中都再次出现了,这些问题应该是广大考生所熟识的问题。
2.从分则内容来看,重点章节和重点罪名的考查再次体现了这一原则。如刑法分则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是重点中的重点,在今年的考试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交通肇事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今年的考试中都以不同的方式做了考查。
3.对于相似罪名的辨析,依然是对于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及转化型抢劫方面的考查。
(二)在遵循上述规律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突破。主要体现在:
1.对于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查力度加大。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刑法总则与分则基本是平分秋色的,甚至也出现过总则分值远远低于分则的情况,如2007年的考试,总则部分只占了卷二刑法总分值的36%左右,而今年却更加倾向于对于总则部分的考查,例如关于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危害后果、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尤其卷四的论述题考查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总则分值大幅增加,已经超出分则所占的比重。
2.比以往更加重视传统罪名的考查,分值大幅提高。如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贪污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等传统罪名的考查就占了37分,特别是第四卷第二题关于贪污罪和行贿罪主观题,分值高达20分,如此大分值的在这一章节中命题的现象历来的司法考试中还是比较少见的。
(三)新增知识点必是考试的重点。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被害人承诺等理论性较强的考点是2008年大纲中的新增考点,这些考点也意料之中的在08年的司法考试中出现了,其中牵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考了2题,占2分,被害人承诺考了1题,占1分。虽然分值不是特别大,但还是代表了一种方向性。另外,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2008大纲中新增的罪名,在第四卷案例题第一问中以其与贪污罪的区别进行了考查。
(四)考试的理论性增强。
现在的司法考试对于考生的考查已经不限于法条和简单知识点的记忆,而慢慢开始重视考生本身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所以,近年来,非法条题也开始占据一定的比例,这也是今后命题的一个趋势。从2008年的刑法考试来看,关于事实认识错误、被害人承诺、转化型抢劫、违法性认识错误、因果关系、承继共犯等都是对于理论知识的考查;卷四的案例二对于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别的考查,也不仅仅涉及刑法知识与理论而是将其与法理学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论述题,该考点理论性更强。
(五)考试的综合性增强。
这种特点在刑法中体现得特别明显。司法考试中刑法的出题特色往往是通过一个小小的案例或者通过一个题目考查到多个知识点,有时一个题目的四个选项就涉及四个不同的章节,有时一个题目会涉及到总则和分则多章节的内容,这种特色在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中出现的频率特别高,根据这种测试特点,一旦一个知识点没有掌握,那么整个题目的正确性就难以保证了。所以,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形成完善的知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对这种题型应对自如。
二、 刑事诉讼法
与2007比较分析,2008年考试的知识点的分布情况:
章 节 | 2008年考试情况 | 2007年考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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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计 分 数 | 考 察 要 点 | 共 计 分 数 | 考 察 要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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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3分 | 刑事诉讼法15条(2分) 办案期限(1分) | 2分 | 程序法定原则(1分);刑事诉讼法15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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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 | 0分 |
| 4分 | 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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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辖 | 1分 | 特殊地域管辖(1分)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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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避 | 1分 | 侦查阶段申请回避后证据效力的决定主体(1分) | 1分 | 检察院人员的回避决定主体(1分) | |
强制措施 | 5分 | 法院拘传的适用对象(1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1分);强制措施的变更(1分);公安机关的拘留执行权(2分) | 11分 | 审判阶段的逮捕程序(1分);检察院的拘留权(2分);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处理(2);大人代表批捕的许可程序(2);对外国人的逮捕程序(2);侦查中的审查批捕(2) | |
辩护与代理制度 | 2分 | 拒绝辩护的决定程序与结果(1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范围(1分) | 4分 | 辩护人的地位(2分); 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2); | |
证据制度 | 7分 | 证据范围的辨析(1分);证据的证明标准(1分);证据的分类(3分);证明对象(2分); | 2分 | 证据的分类(1分);证人证言的判断(1分) | |
附带民诉 | 20分 |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卷四案例20分) | 2分 |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2分); | |
立案与侦查程序 | 0分 |
| 11分 | 被害人对不立案的救济程序(1);侦查中的羁押期限(1分);证人的询问程序(1);补充侦查(2);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2);精神病鉴定程序(2);讯问程序(2) | |
审查起诉 程序 | 5分 | 三类不起诉的相互辨析及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主体(1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1分);审查起诉阶段存汇款的没收程序(1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 的特殊情形(2分) | 3分 | 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处理(1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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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概述与一审程序 | 14分 | 自诉案件的范围辨析(1分);自诉案件的审理规则(2分);单位犯罪的审理程序(1分);变更起诉的适用情形(1分);法庭审理的程序(1分);延期审理与终止审理的区别(2分);庭前审查中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情形(2分);延期审理的期限(2分)针对物证的法庭调查程序(2分) | 23分 | 刑事自诉的调解(1分);集中审理原则(1分);庭前审查程序(1);简易程序的特点(1);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1);人民陪审员的适用(2);案例部分涉及的法庭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法院的调查核实权、新事实的处理、证人作证等审判程序(16) | |
二审程序 | 2分 | 二审的审理程序及裁判种类(2分) | 5分 | 未上诉、未被抗诉二审被告人的权利(1);检察院在死刑案件二审中的工作(2);全面审查原则(2) | |
审监程序 | 2分 | 再审可以不开庭的情形(2分); | 1分 |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1) | |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 2分 | 死刑复核程序裁判种类及其适用情形(2分) | 2分 | 死刑复核中的发回重审程序(2分) | |
执行程序 | 8分 | 死刑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2分);监狱与公安机关执行权的分工(6分) | 1分 |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1) | |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一下命题特点:
(一)从考查形式上来看,可以比较如下:
年份 | 单选 | 多选 | 不定项 | 案例 | 论述 | 合计 |
07 | 18 | 28 | 6 | 20 |
| 72 |
08 | 18 | 28 | 6 | 20 | 72 |
通过分析比较可以明显的看出2008年刑诉部分的考查在命题方式、分值分布上与2007年有高度的相似性,再次体现出司法考试中重者恒重的原则。
(二)从知识点的考查情况来看:
1.知识点分布十分广泛。08年刑诉法试题所涉及到的知识点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立案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基本上涉及了刑诉法的各个制度与程序。这也是我们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经常强调反复复习的内容。
2.在重点考查传统知识点的同时又有所突破。在08年的试卷二刑事诉讼部分考试中对于传统的知识点考查占了80%强,这些知识点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曾多次出现过,也一直是考核的重点。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包括一些平时不太受关注的法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第36题考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如何处理;第29题:公司被注销,法院在审理该单位犯罪时程序应该如何进行下去等;)此外,今年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知识点如公海上犯罪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以及死刑停止执行等。07年的考试中也出现过这种考查新知识点的趋势,如比如07年第二卷第72题关于刑事诉讼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第79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这也反映了刑诉出题的一种方向,所以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要注意对以知识的全面复习。
3.在沿袭以法条和司法解释为主要考试内容的传统下,对于基础理论的考查有所体现。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主要依据法条和司法解释,是司法考试中整体的命题思路,2008年也基本遵循了这个规律。但是,为了体现考试的理论性,也出现了从基础理论的角度进行的考察内容,如卷二第35题、74题等关于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的考核。
(三)考点的重复率仍然极高,试题整体难度为适中偏易。
刑诉法在具体知识点的考核上,最大的特点是重复率仍然极高。比如今年卷二第26题与07年第67题考查的都是拒绝辩护的问题;今年卷二第27题07年第79题考查的都是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问题;今年卷二第36题与07年第72题都是对冻结、扣押财产的处理的考查;今年卷二第66题与07年第37题都是对刑诉法第15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考查;今年卷二第71题与07年第25题都是对法院庭前审查时可退回检察院的情形的考查;今年卷二第74题与07年的第24题都是证据的理论分类的考查;今年卷二第76题与07年第68题都是对拘留的适用情形的考查;今年卷二第67题与07年的第23题都是对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发现一审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的考查;今年卷二第95-97题与07年卷二第27题都是对刑罚执行机关考查。这些考点的反复出现,再一次印证了重者恒重的道理,同时也为我们平时复习的重点做了提醒。
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从分值上来看,历年司法考试对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查分值一般在60―65之间,今年的变化不大,考了60分,具体考点及分值的分布如下:合理行政原则(第46题,1分);公务员(第39、98题,共3分);行政许可(第84、87题,共2.5分);行政处罚(第48、49、84、89题共2.5分);政府信息公开(第42、90题共3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第41题共1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第81题共2分);行政复议(第45、80、82、83、84、85、89题共9.5分);行政诉讼(第43、44、47、48、49、50、82、83、84、86、88、89、100、卷四第6题共32.75分);国家赔偿(第40、99题共3分)。
从题型上来看,08年司法考试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查形式上与去年基本一致,没有太大的变化,考查形式主要有单选题(12个题共12分),多选题(11个题共22分),不定项选择题(3个题共6分),案例分析题(1个题共20分)。
从命题的规律上来看:
(一)重者恒重,坚持传统,有所变化。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是考试的重点,在今年的考试中分值分别达到32.25分、9.5分,分别占总分60分的53.75%和 15.8%,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的关系、诉讼参加人、证据、裁判类型以及执行、行政复议法中的复议参加人、复议决定的类型、复议中的调解等重要考点,都是重复出题,反复考查。充分体现了司法考试中 “重者恒重。”的原则。
08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删除了《国家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实务性比较弱的内容,将5部实务性强的新增法律文件纳入考试范围,就使得行政法的考查范围集中在实务性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等重要知识点上,这是一个新的变化。
(二)新增考点,必然是命题的重点
08年司法考试大纲中行政法部分新增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五个法律文件。今年对5个新增考点都做了考查:其中,《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占了3道题6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占了2题3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占了2题3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占了1题1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占了3分,很好的体现了新增考点,必然是命题的重点的原则。
(三)考试的综合性增强
(责任编辑: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