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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加分习题31

发表时间:2014/5/22 15:25: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民法》考点习题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1.在共同保证中,如果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则推定何种共同保证方式?

2.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中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会取得什么权利?

3.对于一笔债务,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场合下,如没有约定,到期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物保和人保的执行顺序如何?

4.对于一笔债务,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场合下,如没有约定,到期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之间的执行顺序如何?

5.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1.在共同保证中,如果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则推定何种共同保证方式?(P174)连带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中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会取得什么权利?(P175)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和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3.对于一笔债务,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场合下,如没有约定,到期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物保和人保的执行顺序如何?(P176)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对于一笔债务,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场合下,如没有约定,到期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之间的执行顺序如何?(P177)无先后顺序

5.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P180)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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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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