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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也有权变更监护人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老人张某年近七旬,老伴早年去世,无亲生子女,育有一养女。养女自15岁时起就离家到青岛,后在青岛成家。今年初,养女与丈夫离婚后,回到北京与老人同住。今年3月,养女称老人犯精神病将老人送进精神病院,并在老人住院期间,将其身份证、户口本、工资卡、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钥匙等财物都由她保管。出院后,老人多次与养女协商想要回以上财物,养女以自己是老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归还。张某疑问,他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变更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即养女应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对老人进行鉴定。如经鉴定老人心神恢复健康,能够清晰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判断行为的后果,其养女就不能对老人行使监护权。老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回自己的财物。

如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其养女为第三顺序监护人。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老人可以据此变更监护权。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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