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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彩礼相关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彩礼的界定及返还范围

我国复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尽相同,现实生活中彩礼名目五花八门。只有准确界定法律上的彩礼范围,明确彩礼的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双方的利益。而我国当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彩礼问题主要有:一是关于赠与财物的问题。一方面是男女互赠财物,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通常都会赠与对方定情物、聘物等;另一方面是亲人赠与的财物问题。一般来讲,双方亲属都会馈赠一定物品或现金给新人;二是关于共同花费问题。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办婚宴等。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不能一概视为彩礼。对于赠与财物,应区别对待:对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婚而由单方赠与或由双方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即日常交往的馈赠物,可排除在法律规定的彩礼范围之外,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而对于婚约男女双方依据本地风俗,基于订婚并以结婚为目,甚至有时并非出于自愿而给付对方大量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范围。在彩礼纠纷案件中,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对于亲人赠与的财物,可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赠与对象。如果确定是给特定人的,应按个人财产来处理,但如果是赠与两个人的,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假如一概不予认定或只认定为一方所有,有违公平原则。对于共同花费,在返还彩礼数额时应当从中剔除,否则很可能造成显失公正的后果。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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