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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经济法: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导语:2013司法考试经济法: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司法考试经济法虽然所占比重不大,内容相对简单,所以一定要把它当成送分题来对待。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的编辑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来帮助大家复习记忆,祝愿学员们能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优秀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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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是由经济国家司法考试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和其他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构成

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主体是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内容。

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客体是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客体,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内容是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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