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等不相同。医疗事故鉴定又是一个弊病百出、众愤难平、备受责难的制度。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医护人员和卫生行政干部组成,没有代表社会公众利益或医护界之外的人士参与鉴定工作,从本质上言,这种带有浓厚行业保护色彩的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性的。
医学专家们仅有医学知识而法律知识欠缺,且与医疗机构有着厉害关系,因此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有明显不同的证据地位,法医们不仅有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司法鉴定效力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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