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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制史》知识点

发表时间:2018/7/31 9:22: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日耳曼法

1.世俗性,日耳曼习惯法在产生之初未与日耳曼人的原始宗教完全分离。

2.具体性,日耳曼法以列举具体事实并附以相应罚则作为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

3.形式主义,其注意行为的外在形式和事件的客观结果而缺乏对行为人真实意思以及主观心态的关注。

4.团体本位,将个人责任归结于集体,氏族既是法律利益的享有者,又是相应法律义务的承担者。

5.属人主义,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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