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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辅导:公司概述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导语: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辅导:公司概述。为更好的帮助全国广大考生备战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编辑精心梳理了相关考点,以备考生不时之需,希望编辑的努力能帮到正在备考的各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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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 ,而是公开发行 .

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 章程定;对内担保,国家司法考试定

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 30%,也必须 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对内担保的限制:A接受担保的股东和B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总结:何为净资产?净资产=总资产-负债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简化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化为股份公司)。

总结: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A.注册资本= 股票总量= 股本总额(本钱) 股本=股票面额

B.增资即增发股票,减资则 回收注销股票 .

(2)出资凭证区别:出资证明书和股票。

(3)股份是股份公司的专用概念,对应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权)两类公司的通用概念。

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是子的股东。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

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 一人公司)最少出资多少?(10万)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一次性

被全资收购的公司,要变更为(一人公司 )

母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否、可以执行母对子的股权

子公司对外负债,其债权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否、也不能执行母公司的财产,除非子公司人格否认。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强强联合

(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总结:

1.合并影响债权人利益,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

2.不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视为同意合并,由合并后公司承担。

2.公司分立:甩包袱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

1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来债务不负担连带责任,是以分立前( 原公司和债权人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并或者分立程序中,注销掉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情况下公司破产、经营到期的注销都需要清算,为什么呢?

因为合并和分立都对原来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公司( 承继 )下来,对原来的公司债权人没有影响。

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总结:为什么没有规定公司增资的特别程序要求呢?( 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只需要股东(大)会,( 2/3以上 )的表决权支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总监」、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竟业禁止)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口诀;那个呆子竟拥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总结:1为什么忠实勤勉义务没有监事呢?因为监事( 不是经营 )主体!

2公司强调一个字( 忠 ),合伙强调一个字( 义 )。

(三) 股东诉讼制度: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公司 被告:董高监

2.股东资格要求。一人股东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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