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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商法高频考点:高管人员身份限制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商法中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管人员的身份有一定限制,本文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对高管人员身份限制的内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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