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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拘役

发表时间:2014/1/7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知识要点】国家司法考试 教育 网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不同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属于短期自由刑。期限为1月以上6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不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还包括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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