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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复习笔记小结4

发表时间:2013/12/4 9: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第四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平等与正义、“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等司法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后]
1.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2.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3.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4.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邓小平
(1)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
(2)“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3)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4)“死刑不能废除”;
(5)“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6)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
(7)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2.江泽民同志特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
3.胡锦涛同志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它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它又从政治法律领域更加丰富和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盛衰,关系到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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