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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车船税法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车船税的纳税对象

1.机动车辆

2.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游艇、非机动驳船、拖船。

(二)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本法第3、4、5条为车船税税收优惠的规定。

【法条】

第3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4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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