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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商法高频考点解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本文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重要考点进行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解散的情形】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清算组的产生和组成】

合伙企业清算组的产生和组成分为三种情形: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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