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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冲刺案例分析分类攻克:公司的设立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案例分析题是卷四的重点题目,为了能够在案例分析部分得高分,掌握一定的案例分析答题方法对于司法考试生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整理了公司的设立方面的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方法,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要点提示】案例分析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尤其以设立时股东出资有瑕疵,当公司成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作为考察难点。

【问题提示】

(一)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6、27、81条。

2、案例中的关键词

(1)【钱数额】

首先看是否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10万、500万)

(2)【比例】

再计算出资人应当满足的比例要求。(货币出资总额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30%;分期缴纳中,要求出资人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并不得低于3万;募集设立发起人达到35%.)

(3)【过户】

分析出资的程序是否合法。货币出资,需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但可以不问资金来源;动产出资,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标志;不动产出资,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公司出资要求都是以所有权出资,要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转移所有权,则股东没有合法出资;

(4)【劳务、信用】

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二)股东(发起人)出资瑕疵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要掌握的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8、31、20条第3款。

2、关键词

(1)【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该股东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2)【货币,不足】

出资不到位,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该股东对公司而言,要补缴差额(实质为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评估不实】

评估不实,公司可能成立。该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财产转让合同】

主要出现在出资人没有把非货币财产过户给公司的场合。视为出资人没有合法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股东可以在该财产上设定担保、或者转让该财产,但该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5)【破产、注销】

公司一旦破产或者注销,需要重点考虑瑕疵出资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要点为: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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