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发表时间:2013/12/9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国防动员法等一批法律开始实施。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关注司法动态,将及时为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发布相关信息。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落实医改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保(合)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文件对新农合参保人员到城镇就业、农民工返乡以及城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三种情况下如何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做了规定。同时,为逐步打破地区壁垒和城乡分割,实现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协调发展,文件规定,各地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同时,暂行办法对加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个人在参保中的义务,要求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责任,明确由经办机构负责传递参保(合)凭证信息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三是提出要加强部门合作。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12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新政策实施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这项政策有望加快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相关链接】

    近日,人社部下发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文件,明确了转移医保关系的手续等问题。即流动人员跨地区就业时,须先在新就业地参保,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那么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就会为参保人出具参保(合)凭证,把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给转过来。据悉,参保(合)凭证由国家统一设计,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