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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要求: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转让的一般要求,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股份转让限制的原理和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效力 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的形式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份转让的限制 收购本公司股份) 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79)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81)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1)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公司法8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发起人的其他责任(公司法9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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