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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公司法》法条精讲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在复习《公司法》时,考生一定要有大局观,善于从全局把握知识点。不仅要熟悉法条,更要精研法理,对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法人人格和公司的独立责任这三个公司法人的基本特征进行深刻理解,同时要善于对比学习,牢牢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制度异同。

一般而言,以下几部分非常重要,是复习的重中之重:

(1)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

(2)公司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

(3)股份、债券的发行转让;

(4)公司的出资、增资及转投资等。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讲解】本条讲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严格来讲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对概念的掌握一定要以国家司法考试条文为准。

1.注意公司的有限责任,是针对公司的股东而言,公司本身作为法人实体,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国家司法考试责任。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股份公司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有限公司并不作此划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讲解】

1.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2.请注意股东丧失其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的对价是获得了股东权,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

(1)资产受益

(2)重大决策

(3)选择管理者

3.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是指公司对其全部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它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公司的股东。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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