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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汇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之律师制度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律师的职业条件

1.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具有律师资格
 
第二,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

第三,品行良好

2.领取律师职业证书的消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律师职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一,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第三,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形式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有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具有五年以上的职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其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五、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和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第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情况。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六、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5.法律援助形式的丰富性。

6.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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