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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17

发表时间:2014/1/14 13:17: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法理学》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依其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关系

1.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2.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提示】02-31,05-52题涉及法律制裁,此处考生应当掌握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例题·多选题】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 )(02-1-31)

A.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B.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C.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D.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答案】AB

【考点】法律责任

【解析】近现代法律遵循“责任法定”、“责任自负”原则,不允许法律责任的转移,因此A项错误。关于B选项,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相应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如系当事人主动承担,如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补救、不算是法律制裁。因此该项错误,关于C选项,从立法、执法、司法的关系来看,尽管它们都属于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分配活动,但是执法和司法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进行,从属于立法活动。因此相对于立法来说,执法和司法只能是第二性的,是立法基础上的再分配,而立法则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性分配”的活动。因此该项正确。关于D选项,执法活动从法的事实角度来看,是法在现实生活中被行政机关执行的过程,也是权力行使的过程。二者在过程上是同一的。因此D项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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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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