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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保险法概述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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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的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略)

2.自愿原则(略)

3.最大诚信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国家司法考试上承认的利益。

【法条】

《保险法》第12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国家司法考试上承认的利益。

第31条 (人保)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48条 (财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要点:(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

(1)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

(2)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必须是国家司法考试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体现。

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足够了。

而人身保险合同则是例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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