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须报审批机构批准。其中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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