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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弊端重重亟需改革

发表时间:2013/12/9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自2002年开始施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全国每年都有几十万人报考,但年年通过者只有10%左右。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虽然提高了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但也存在许多弊端:

    一、司法考试制度本着统一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目的,却忽略了级别差异。现在,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同考一套题目,用同一把尺子来衡量四级法院、检察院的的初任法官、检察官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显然不合理。如此设计,不可避免地加大了考试难度。难怪医科学校毕业的大学生容易取得医师资格,而法学毕业的大学生难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也出现了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通过数量少,而社会上以前尚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反而通过者多的怪现象。

    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而成熟的高考制度在这方面就处理得较为恰当。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资源的差异,使得许多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远远低于10%的全国平均司法考试通过水平。过低的考试通过率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及时补充。加上这几年进行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因素,许多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出现了断层现象。毋庸置疑,严重影响了中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与建设。同时,我国目前对法官、检察官参照国家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初任法官、检察官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才能进入司法系统,进入后还要刻苦努力争取通过司法考试,无疑增加了基层司法机关补充司法队伍的难度。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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