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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变点1

发表时间:2014/1/24 13:42: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刑事诉讼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对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理解: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二、逮捕的权限

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2.人民法院决定;

3.公安机关执行。

三、审查批准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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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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