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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企业法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合伙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财产性质、业务执行、入伙退伙等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财产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和国家司法考试效力,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特殊国家司法考试规则等,并能运用这些原理和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分析和解决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比较:

1.担任合伙人的资格不同。

(1)有限合伙人:不受限制

(2)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承担责任不同: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3.出资方式不同: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4.出质和转让份额的条件不同。

(1)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不受限制,普通合伙人出质自己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仅须尽通知义务,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承担的义务不同。

有限合伙人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和禁止与合伙企业交易的义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普通合伙人要承担。

6.退伙的理由不同。

7.合伙人资格继承的不同。

8.退伙时的国家司法考试后果不同。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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