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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合伙制度概述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合伙制度概述

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的比较 出资方式的比较 资本的比较 组织机构的比较 财产性质的比较 盈亏负担的比较 民事责任的比较) 合伙的类型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国家司法考试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注意: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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