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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析:国有独资公司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导语:2013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析:国有独资公司。2013年司法考试已进入未雨绸缪阶段,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提前准备了司法考试高频考点,以备广大考生不时之需,希望能帮到正在备考的广大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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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教 育网

二、高管人员兼职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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