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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制度笔记:检察制度

发表时间:2013/12/4 9: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一、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

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国家司法考试监督机关。

3.检察机关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

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我国人民检察院目前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体现在宪法第132条和133条当中。宪法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在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决定。

三、检察官

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批准。

四、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1、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3、对诉讼活动实行国家司法考试监督原则

五、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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