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使得原告杨某的全部家产化为灰烬,面对没有起火定性的索赔诉讼,法官如何对其作出判决?
2010年8月13日中午13时许,原告杨某家中无人,室内突然起火,因为救援不及,原告房屋和室内的所有物品均被烧毁。后经安乡县消防大队认定,共造成财产损失93719元。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排除了人为纵火、雷击起火、内部电器故障起火、生活用火不慎起火、自燃、吸烟、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等多种可能性,但未对火灾的起因作出明确认定。原告杨某认为是电路起火,并以此将安乡县电力局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余元。安乡县电力局以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是电路起火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未明确认定本次火灾系电路起火引发,可也没有将该可能性予以排除。根据事故的高度盖然性理论,结合出庭证人证言(证明在火灾现场有一根铜芯电线被烧断)、烧糊的磁叉保险和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点的认定,可以推定出室内电路短路引发火灾这一事实。
因被告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尽监管职责,对原告多次反映的安全问题未进行处理,导致原告长期违章用电,应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原、被告双方过错的大小及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判定原告应自负80%的责任,被告应付20%的责任,遂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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