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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点12

发表时间:2014/1/13 14:04: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第十二部分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容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一)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世界各国实践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的主导性政治力量。

(三)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正是实现这一理念的重要举措。

三、准确把握党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定位

(一)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

(二)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

(三)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努力为法律的实施、特别是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集中体现

(一)思想领导。这是保持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二)政治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法治工作的一切环节要“三个效果统一”。

(三)组织领导。这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

【马克思主义】【党提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多党合作制度】【中国特色】【公司企业设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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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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