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在参与本地公路修建过程中,私自将剩余炸药、雷管、导火线等民爆物品搬回自己家中,以便今后自家开采石场用。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巫山县大昌镇营盘村农民因修建公路,经县公安局批准,杜某从民爆公司买来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公路完工后,杜某便将剩余的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搬回自己家中存放,用于开采自家屋后石场等。
2010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杜某家中查获未使用完的炸药126斤、雷管47发及导火索200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杜某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系为生产、生活所需,并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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