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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商法高频考点解析:个人独资企业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本文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考点进行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聘管理人员禁止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解散后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除斥)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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