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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村主任与两农民合伙虚构开发诈骗12万元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广西桂林市临桂县的农民梁建民看见他人有钱顿起贪念,便与琅琥村委主任姚天生及村民梁红光一起商量,打起了共同骗钱的主意。于是,三人虚构开发琅琥村沙洲的事实,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后,骗取他人12万元。4月14日下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建民、姚天生、梁红光诈骗一案作出终审宣判:被告人梁建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姚天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梁红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退出所获款项12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勇。
    现年40岁的梁建民是广西临桂县两江镇车梁村委梁村的农民,姚天生(56岁)是广西临桂县两江镇琅琥村委会主任、梁红光(44岁)则是广西临桂县两江镇琅琥村的农民。
    2007年3月,梁建民与时任琅琥村委会主任的姚天生及琅琥村村民梁红光一起商量,以开发琅琥村白江的名义与王勇签订开发合同,搞王勇的钱。商定后梁建民遂与王勇商谈,并喊姚天生、梁红光带其与王勇一起到琅琥白江看现场,随后梁建民和王勇讲,可以合作开发白江琅琥,签份合作开发协议,将白江琅琥开发项目占领着先。王勇遂与梁建民于2007年3月21日签订《沙场开采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临桂县两江白江琅琥和高寨至楚村与上利交界处荒地(面积约为500亩),开发所需补偿费用,开发企业的相关经办费用、工程机械费用等由王勇全额出资。
过了一段时间,梁建民找到王勇称想开发白江琅琥,需要支付25万元给琅琥村修路修村巷,并要求姚天生、梁红光拟好《白江(开发)修路护堤补偿协议书》。2007年5月27日上午,梁建民安排王勇与姚天生在临桂县两江镇老弟哥饭店签订《白江(开发)修路护堤补偿协议书》,并要求姚天生带琅琥村委会的公章到场,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因之前王勇跟梁建民讲,只同意在签协议时付补偿费25万元的一半即12.5万元,故梁建民在签协议前将情况告知了姚天生。在签订协议后,王勇即付12.5万元给姚天生,由姚天生写下收条,梁红光在收条上签名。
获款后,梁建民指示梁红光不要把钱给姚天生拿,但姚天生仍于当天从所获款中取走一万元,梁红光亦于当天在两江镇梁村路口转9万元给梁建民,余款被梁红光挥霍。过了约 两个月,王勇认为开发白江琅琥没有村民同意不合适,要求梁建民找村民签名。梁建民遂找到姚天生、梁红光,要他们以修路架桥签补充协议的名义找村民到两江镇老弟哥饭店吃饭,因姚天生、梁红光喊的村民太少,梁建民遂让本村(两江镇车梁村委梁村)村民在《白江(开发)修路护堤补偿协议书》村民签名页上签名,应付王勇。
法院同时查明:《沙场开采合作协议》及《白江(开发)修路护堤补偿协议书》中提及的白江琅琥和高寨至楚村与上利村交界处荒地、沙滩约500亩,属两江镇琅琥村委琅琥村及其村民经营管理。
2007年9月的一天,梁建民在桂林市火车站旁立交桥下,叫别人帮其伪造桂林市国家安全局人民警察证(编号为301874)一本。该证于2009年12月3日被公安干警从梁建民身上扣押。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已将所获款12.5万元退出,交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建民、姚天生、梁红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开发沙洲的事实,以签订合同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被告人梁建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梁建民提议实施合同诈骗,被告人姚天生、梁红光积极参与实施合同诈骗,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梁建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已将所获款项退出,被告人姚天生、梁红光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对三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梁建民、梁红光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梁建民、梁红光、姚天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梁建民、姚天生、梁红光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上诉人梁红光在二审期间,能主动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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