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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机器自制烟草牟利 3人非法经营获罪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被告人张峰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购买卷烟机件,并雇佣被告人姜更才、姜文才有偿组装后予以销售,三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张峰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姜更才、姜文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6年6月份至12月份,张峰通过互联网先后以每套26000元的价格购买拼装卷烟机件五套,雇佣姜更才、姜文才进行有偿组装后以每台4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3台,销售金额共计120000元,违法所得42000元。张峰还购买生产卷烟材料1宗,雇佣姜更才、姜文才生产假冒伪劣“哈德门”牌卷烟40箱,以每箱220元的价格销售,违法所得8800元。经鉴定,被告人张峰非法经营卷烟机、接嘴机及配件的价值为272000元,涉案卷烟附材及假冒卷烟价值为54000元。
    2009年12月8日,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将正准备进行卷烟机交易的三被告人抓获,并在张峰的面包车上查获卷烟机1台、接嘴机1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购买拼装卷烟机件组装销售,扰乱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及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更才、姜文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由张峰购买另外四套拼装卷烟机,由被告人姜更才、姜文才组装销售的较重事实,属坦白交代,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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