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虽然内容比较多,但是考试的内容并不多,希望尽量多掌握本节所列的内容,应付考试可基本满足需要。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
(一)产品的概念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属于这里的产品,如农民生产的粮食、蔬菜、瓜果,建筑工地用的沙子等。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内,但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是这里所称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它具体是指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一)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二)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产品标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做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
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国际标准(ISO、CB)等。
(二)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国家司法考试后果。
产品质量国家司法考试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国家司法考试、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了该项要求;简单点说,就是国家司法考试有规定,而违反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约定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有约定却违反约定。
(3)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四、产品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