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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车船税法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车船税法。车船税法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编辑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车船税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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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的纳税对象

1.机动车辆

2.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游艇、非机动驳船、拖船。

(二)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本法第3、4、5条为车船税税收优惠的规定。

【法条】

第3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4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

第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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