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其中的非货币出资须作价。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非货币出资,其作价可以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中国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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