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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编辑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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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条款

(1)禁止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3)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试用期。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双同一次”

(4)、试用期工资的底线

1)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并且不得下列两条件之一:

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

2)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5)、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解除:

①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情形

②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劳动者解除: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F37(无书面要求)

(6)违反试用期条款的国家司法考试后果: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违约金条款(仅限在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专业技术培训后约定服务期的,可另约定违约金条款

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第二种情况: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并约定违约金条款

1)、竞业限制的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2)、竞业限制的领域:

①、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②、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的期限:

解除或终止合同后≤2年。

4)、竞业限制的补偿: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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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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