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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名师讲义: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行为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行为。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行为是司法考试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编辑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禁止行为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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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3、 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突破点2: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用人单位不订立情形:

(1)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者不订立情形:

(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1)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

1)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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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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