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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13

发表时间:2014/2/12 10:15: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商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1、合伙企业的类型:两类三种

(1)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责任形态

(1)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3)特殊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的损失由一个或部分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余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为限为此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的纳税

单层纳税体系,只有合伙人缴纳合伙人的税。(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还有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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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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