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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第18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方法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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