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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陈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的民事诉讼,囿于公权力打击刑事犯罪本身有时间性、概率性、准确性的特点,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基本上都已自然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形中会受到损害,有违立法保护正当、合法权益的本意。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却违反诉讼时效,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公权力的有力保护,有悖立法初衷。

第三、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其实质是要把时效暂停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以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必要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列举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但并未将刑事诉讼列入其他障碍的范畴。本案陈某之所以会把杉木山场低价转让给张某,原因是张某通过威胁、恐吓手段逼迫陈某就范,陈某当然知道自己的权利明显地被张某侵害,但在张某未归案之前,陈某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顾忌重重,也不能正常地行使普通人所能行使的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其民事合法权益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可以在判决确定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认可了被害人不受一般诉讼时效的约束,可以在判决确定之后向法院起诉。本案是典型的因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应视作《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才符合立法本意。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院起诉一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由于并未对张某做出有罪判决,张某处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角色,只有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张某有罪后,中止民事诉讼的障碍才得以完全消失,诉讼时效期间才得以继续计算。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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