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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考点梳理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合作细节进行了规定。本文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考点进行了梳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2.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3.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4.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如果中方以场地使用费作为出资,该出资在合营企业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不得调整。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www.wangxiao.cn/sifa/)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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