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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海事诉讼审判程序

发表时间:2013/12/4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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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中,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略)

(三)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行使代位请求权时,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人提起诉讼,保险人可以请求变更当事人。

如果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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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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