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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吸费”,电讯公司不能置身事外

发表时间:2013/11/2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经朋友介绍,肖颖与张正男相识并很快进入热恋之中。一天下班后,二人一起去饭店吃饭时,张正男得知肖颖的手机欠费。张正男当即买充值卡帮肖颖充了200元话费,肖颖很是感动。第二天早晨,肖颖的手机突然响了一下便挂断了,她拿起手机一看,是个“15”打头的陌生号码。会不会是男朋友打来的?想到这儿,肖颖立即按此号码回拨了过去。没一会儿,里面突然传来一个男人不太流利的普通话:“xx手机用户号码摇奖,您已获1000元,领奖请联系……”没等对方说完,肖颖就挂了电话。

当天下午二人见面后,肖颖说起此事,二人相视一笑,谁都没在意。可到了傍晚,肖颖接到的手机短信显示:“尊敬的xx客户,您的话费即将用完,请及时充值。”二人不禁愕然,昨天刚充的200元话费,怎么可能欠费呢?二人当即到手机所在的电讯运营商公司的一个服务网点说明情况,可得到的回答是:“这是拨电话人的个人行为,和我们公司无关,我们也查不到吸费方机主的信息。再说,我们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对于这种吸费行为,我们只能记录,届时作为证据提供给公安部门。”

对于肖颖这样的被吸费诈骗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法律规定,电讯运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首先,用户购买电讯运营公司的手机卡时,双方都签有协议书。协议书都注明用户购买的卡是何种类型收费方式,依据合同约定,电讯运营公司应按约定的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用户接受服务并以预付款的方式支付约定的通话费。双方之间的服务方式与收费多少都是非常明确固定的(如拨打市内电话,每分钟收费0.20元,国内长话0.40元等)。那么,当肖颖回拨“15”打头的陌生号码时,如果该号码是外地用户,电讯运营公司只能按国内长途标准收取费用,如果该号码是港澳地区用户,也同样只能按该地区的收费标准收费。多收的费用(190余元)应视为电讯运营公司的违约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电讯运营公司对“吸费”应当如数退回。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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