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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日前颁布实施

发表时间:2013/12/9 1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10年7月15日,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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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要求,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

另外,两文还明确规定,对参与集中采购的药企在采购周期内涨价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医疗机构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者其他利益,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视其情节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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