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陈虹等职工有权要求公司明确劳动时间及加班工资。一方面,劳动时间、加班工资当属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1条也指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本案却未能如此,其有损劳动者利益的部分当然也就无效。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鉴于本案并未报送,决定了合同尚未生效,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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