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1

发表时间:2014/2/12 9:59: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特地整理了《商法》考点供大家参考,希望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1.申请:

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

(1)和解程序终结。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编辑推荐: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汇总

更多关注: 考试教材 在线模考 报考指南 历年真题

(责任编辑:lqh)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